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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作者:王文淑   更新时间:2013-07-08

 
河北省分析仪器技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河北省分析仪器技术学会(英文译名为Society  of  Anal  Instrument  &  Technique  of  Hebei  Province)英文缩写HEBSLT
   
    第二条  本会是河北省分析测试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学术性的社会团体,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联系河北省分析测试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河北省分析测试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全省分析测试工作者,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技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在学术交流上认真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促进分析测试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分析测试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促进气象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分析测试科学技术与经济的有机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分析测试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分析测试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分析测试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并接受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裕翔街26号河北科技大学新校区  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实验中心大楼三层
邮编:05001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国内外分析测试技术的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有关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促进科学发展,提高学科水平。
    二、编印科普资料,出版会刊,普及分析测试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提高全民文化素质。
三、为科技、经济、社会大型精密仪器的利用和协调合作进行决策咨询,提出政策建议,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开展大型精密仪器技术协作和联合攻关,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用。
    五、加强同其它有关学会的联系组织和促进与相关学科、交叉学科的交流和协作。
    六、开展与分析测试行业的继续教育,进行技术培训,帮助会员充实新的专业知识。
    七、推动分析行业的科技成果转化,为增强学会的经济活动,依法兴办与分析测试行业有关的经济实体。
    八、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分析测试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会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分析测试的科技工人者。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后成为会员。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担任助理工程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研究员、讲师、助教及相当于上述职称的有关分析测试专业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分析测试和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
    3、分析测试有关专业本科毕业,在科研、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和管理部门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具有相当学术水平者;
   4、属非高等院校本科专业,但已具有相当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或有发明创造的工人、技术人员者;
   5、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的离退休领导干部。
   二、荣誉会员:
   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三、名誉会员:
   对发展分析测试事业有重大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组织与本会进行学术交流的外藉专家学者,可授予名誉会员或理事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自愿加入本会,并由本会会员两人以上介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二、荣誉会员及名誉会员称号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授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科普和其他活动;
   4、可在本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5、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出版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
   1、优先取得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2、可应邀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外学术会议;
   3、可在本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二、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
   2、支持本会工作,主动寄赠学术资料,交流学术信息;
   3、协助本会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推荐专家来冀讲学。
    
    第十二条 本会各类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凡本会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延期最长不能超过一年,特殊情况可采用召开网上或通通讯形式召开,并需征得挂靠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的同意。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通过充分酝酿、民主协调,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理事会组要体现老、中、青的结合,为保持学会的稳定和连续性,理事会成员原则上每届更新三分之一左右。
    为便于工作,理事会任期由于人事变动,理事的原推荐单位可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更换理事的请求。常务理事会应受理并以三分之二票决定更换。
   
    第十八条  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可由理事会聘请担任本会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各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到二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各学科(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聘可连任。
    各学科(工作)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具有学科代表性的工作机构,其职责是:
    一、制定本学科的学术活动计划;
    二、召开本学科的学术会和组织其它科技活动;
    三、提出本学科发展情况的报告和建议;
    四、评选本学科的优秀论文,推荐本学科的科技成果;
    五、承办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学会各分支机构、学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并领导其开展工作;
    四、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五、审定学会活动计划、开展学术活动、表彰奖励和授予荣誉称号;
    六、决定有关会员入会申请的批准或除名;
    七、筹集活动经费、监督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情况;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河北省分析仪器技术学会秘书处。秘书处由专、兼职干部组成,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受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挂靠单位党支部领导。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待遇按挂靠单位国家干部对待。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任期五年。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部门审查并经审计署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下需要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审计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理事长职位空缺时,须在一个月内由常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从副理事长中选举一人接替。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学会理事会下设三个委员会,五个专业分会:
    一、学术委员会;
    二、普及教育委员会;
    三、咨询服务委员会;
    四、电镜分会;
    五、光谱分会;
    六、色谱分会;
    七、维修分会;
    八、管理分会;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由秘书处负责管理和使用,同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经费制度:
    1、省科协对重点学术活动的资助;
    2、国内外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技术服务的收入;
    4、挂靠单位的补助。
第四十条 本会的所有资产为公有资产,受法律保护,其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2518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章修改权为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